(本议事规则于2021年12月10日在福建省房地产业协会估价委员会第四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福建省房地产业协会估价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是福建省从事房地产估价行业管理、政策研究、理论研讨的全省性行业自律组织,为福建省房地产业协会的分支机构。
第二条 本会是由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机构和个人及有关单位组成的行业性研究团体,在福建省房地产业协会的领导下开展活动,接受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建厅)的业务指导和福建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组织房地产估价理论与实践的研究和学术交流,协助制订行业规则和执业标准,开展职业培训和从业人员继续教育,指导房地产估价机构及房地产估价
专业人员独立、客观、公正执业,不断提高我省房地产估价机构及房地产估价专业人员的执业质量和水平。
第四条 本会全面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积极参与福建省房地产业协会党支部开展各项党建活动,并提供必要支持。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会在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与房地产估价机构以及房地产估价专业人员之间发挥桥梁与纽带作用,在协助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行业进行管理的同时,及时反映行业诉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全省房地产估价行业规范、健康、持续发展;协调与其他行业性组织之间的关系。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标准,协助制定并执行房地产估价行业规则和工作标准。
(二)协助省住建厅组织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注册、继续教育等方面的工作;组织进行房地产估价从业人员的岗位培训等工作;组织房地产估价的理论和学术研究活动。
(三)受省住建厅委托,组建并管理全省房地产估价报告评审专家库,组织专家对申请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的估价报告进行评审;开展日常的房地产估价执业质量检查和估价报告抽查工作。
(四)接受委托组织实施全省房地产估价信用档案系统建设及管理,推行行业自律和行业信用评价相关工作。
(五)开展与省外房地产估价机构和行业组织的合作交流,开展对省内外其他评估行业的调研和经验交流,加强与省内各地市级房地产估价协会的协同配合,促进我省房地产估价行业均衡、全面发展。
(六)接受委托开展房地产估价业务咨询服务、估价报告鉴定评审等活动。
(七)监督房地产估价机构和估价专业人员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组织对估价机构评估质量和职业道德情况进行检查。
(八)协调房地产估价机构与政府有关部门之间的关系,在协助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行业进行管理的同时,及时反映行业诉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九)编辑出版专业刊物及组织学术论文的评选工作,鼓励和促进行业学术研究的不断发展。
(十)完成行业主管部门及政府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一)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全省各市、县 (市)具有房地产估价备案资质的机构,可申请成为单位会员。
第九条 获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或在其他相关行业有造诣和专长的人士,愿意遵守本会规定的,均可申请加入本会成为个人会员。个人会员申请入会由本会秘书处负责审核,审核通过后应予以公告,并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
(一)单位会员
1.拥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监督本会工作,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3.按规则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可要求本会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提供合理帮助;
4.可通过本会所组建的平台,增进会员之间的团结、联系与合作。
(二)个人会员
1.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优先获得优惠或免费参加培训、讲座、补助等活动的机会;
2.优先获得本会内部资料和优惠购买书刊;
3.可要求本会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提供合理帮助;
4.本会按照相关规定将适当选拔综合表现及资信评价良好的个人会员加入理事会,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5.可通过本会所组建的平台,增进会员之间的团结、联系与合作。
第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房地产估价行业规范、执业标准;
(二)遵守本会议事规则,接受本会的监督、检查和管理,执行本会各项决议,自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及时向本会反映工作情况和热点难点问趣,提供学术论文、研究成果和有关资料;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二条 会员累计两年不缴纳会费,经催缴无效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有退会的自由,退会会员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
第十四条 会员有损害本会及行业声誉,违反本议事规则和本会推行的执业标准、规则等行为的,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给予谈话提醒、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暂停会员资格、取消会员资格等处分。涉及违反法律法规和现行政策的,报送福建省房地产业协会处理;情节严重的,报送执法部门和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具有如下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议事规则;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表决会员会费收取标准;
(五)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与任务;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福建省房地产业协会批准同意。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每届理事会任期五年,理事在任期内不能履行职责、工作调动及其他原因需要更换的,由所在单位另行提出理事建议名单,报理事会议确认后由秘书处备案。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秘书长由会长提名聘任的除外;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入会和退会,授予资深会员、荣誉会员称号,决定本会顾问的聘任和解聘;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
(七) 讨论和制定本会工作计划,领导本会下属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并监督其执行;
(九)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增补或撤销理事、常务理事(变更累计总人数不超过1/5),报下次会员代表大会追认;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要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以采用通讯等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且为单数。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机构,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的职权:
(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代行理事会职能,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根据秘书长提名,决定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与解聘;
(三)审查本会下一年度的财务计划,监督本会的日常财务工作;
(四)决定本会固定资产的购置、处分和重大财务支出;
(五)计划和制定本会的年度工作计划;
(六)根据需要,提请理事会决定增补或罢免理事、常务理事。聘请关心本行业工作、对本行业有较大贡献、有较高声望和影响力较大的人士担任本会顾问;
(七)负责制定、修改本会的议事规则及其他规章制度;
(八)其他应由常务理事会行使的职权。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根据需要召开,一般半年举行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以采用通讯等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举行会议必须有全体常务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参加方可进行,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任期五年。其中,会长任期不超过两届,副会长和秘书长无任期限制。会长为本会的法定负责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总人数不超过常务理事总人数的1/3,且为单数。本会可根据工作需要,增聘名誉副会长若干人。
第二十四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房地产估价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力和知名度;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职,年龄
不超过65周岁;
(五)热心本会工作,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办事公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外代表本会;
(二)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会长会议;
(三)督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五)可根据工作需要指定常务副会长若干人。
第二十六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办事机构开展工作;
(三)指定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四)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执行本会议事规则或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为:
(一)会费收入;
(二)社会捐赠、资助收入;
(三)开展的各项咨询服务收入;
(四)其他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主要用于组织各类会议及学术用途、开展调查研究、专业培训、出版学术刊物、论文评选、估价报告评审及鉴定、各办事机构和秘书处办公经费等。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收支严格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进行,按年度预算进行控制,收支情况定期向会长会议和会员代表大会报告。
第三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及其他社会保障等,按照省房地产业协会的标准进行。
第六章 议事规则修改及程序
第三十二条 本会议事规则的修改,由常务理事会提出修改意见,经理事会三分之二理事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所做出的决议报省房地产业协会备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财产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做出决议,并报省房地产业协会审查同意。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省房地产业协会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审计及清算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行终止。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转入省房地产业协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会议事规则由会员代表大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议事规则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报经福建省房地产业协会备案后生效。